【房仲法律】如何開出合法的房仲店頭?
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有關「經紀業」的設立規範

想要房仲創業,第一步一定要了解法律上對於房仲業者的相關規範。目前各縣市政府對於當地的房仲業者,均依照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」的內容來進行管理,以下整理出有關”經紀業”設立的要件與重點,讓您做好準備合法開業,房仲之路走得順遂長遠!
本文索引目錄
一、 經紀業設立的積極(必備)條件
二、 經紀業設立的消極(禁止)條件
三、 設置經紀人
四、 揭示責任
一、經紀業設立的積極(必備)條件
房仲創業開設分店的必備條件,主要規範在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」的第5條及第7條,重點整理如下:
1. 申請許可
● 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。
● 合於規定則由政府發給「經紀業許可文件」。
2. 辦妥公司登記
● 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。
● 分設營業處所(分店),應向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備查。
3. 繳存營保金
● 營業處所5處以下:每1營業處所25萬元。
● 營業處所逾5處:每增加1處,增繳10萬元。
● 營業處所之經紀人數逾5人者:每增加1人增繳3萬元。
● 最高不得超過1000萬元。
4. 加入公會
● 需加入所在地同業公會。
● 同業公會應將會員入會、停權、退會情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5. 開始營業
● 前述1~4項作業應於6個月內辦妥,並於加入公會後6個月內開始營業。
● 得申請展延一次,以3個月為限。
二、經紀業設立的消極(禁止)條件
| 不動產經紀業設立的禁止條件 |
| 根據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」的第6條,有下列情形者,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,其經許可者,撤銷或廢止其許可。 |
| √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|
| √受破產宣告 |
| √犯詐欺、背信、侵占、性侵害之罪宣告確定 |
| √受感訓處分裁定確定 |
| √曾開業,但遭撤銷或廢止許可,未滿5年者 |
| √分店受停業處分未執行完畢者 |
| √經紀人受停止執行業務或廢止證書證明 |
三、設置經紀人
根據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」的第11條,經紀業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1人。也就是說具備「不動產經紀人證照」也是房仲創業開店的必要條件之一。
● 分店內營業員數超過20名,就要增設1名經紀人。
四、揭示責任
| 合法不動產經紀業應於店內明顯揭示之文件 |
| √經紀業許可文件 |
| √公司登記證明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|
| √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|
| √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|
| √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 |
本文出處 >> 住商不動產加盟總部
